实行审监分离 健全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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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志杰[1] 赵江平[1] 

机构地区:[1]财政部驻山西专员办

出  处:《财政监督》2003年第7期23-24,共2页

摘  要: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制约机制和部门分权制度,实行财政审批和财政监督分离,既是我国加入WTO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财政监督体系的要求。我们应实行财政'审监分离',通过对审批进行全过程监督,做到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提高,使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得到严格执行。1.财政审批和监督相分离。财政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要合理分工,应将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分开:即财政不再侧重于具体项目的事前审核,而由中介机构依法审核;财政部门则转向对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并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和管理。这样,不仅缩短了审核时限,同时加强了对中介机构和工程预决算审核的管理。2.建立严格的内部牵制制度。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关 键 词:监督机制 财政监督 财政审批 内部牵制制度 内部稽核制度 .连带责任机制 

分 类 号:F812.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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