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应依法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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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谈建平[1] 曲阳华[1] 

机构地区:[1]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410007

出  处:《湖南农业》2003年第10期25-25,共1页

摘  要:问:1995年,我与村民委员会订立承包1公顷土地的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5年。现在,我们夫妻俩准备将户口迁到上海去,与在那里工作的子女共同生活。我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交回所承包的土地。村民委员会却不同意我退回承包地,要求我自己对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请问,村民委员会的做法对吗?

关 键 词:发包方 承包地 执法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法》 《合同法》 

分 类 号:D922.4[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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