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支付生育津贴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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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殷红方 

机构地区:[1]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出  处:《天津社会保险》2017年第3期38-39,共2页Tianjin Social Insurance

摘  要:案情回放:某单位职工王某其产假前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经社保核报,其生育津贴标准为每月3500元。王某认为,用人单位不得因生育而降低女职工工资,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用人单位认为,已经足额为王某缴纳了生育保险,并将生育津贴全额支付给了王某,未侵害王某的合法权益,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

关 键 词:津贴 女职工产假 工资标准 财政管理 女职工生育假 工资等级标准 产假工资 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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