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著名法官法律思想评述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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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朴永刚 朴咏男[2] 

机构地区:[1]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长春130051 [2]吉林省行政学院,吉林长春130062

出  处:《行政与法》2003年第11期120-122,共3页Administration and Law

摘  要:法官作为法律职业群体最重要的分子应当形成自己的法律思想。英美法国家特别是美国法官的素质集中体现在其法学修养和法律思想上。霍姆斯、卡多佐、弗兰克、波斯纳作为著名的法官,同时还是美国法律实用主义、法社会学思想、法律现实主义、法经济学思想的创始人或杰出代表。了解和借鉴美国著名法官的法律思想对于我们的司法改革、培育我们的精英型法官队伍和更新我们的司法方法和法律理念有积极的意义。

关 键 词:法官 法律思想 司法 法哲学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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