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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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顾秀利[1] 文立平[1] 秦晓红[1] 

机构地区:[1]吉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办公室

出  处:《吉林医学》2003年第5期473-473,共1页Jilin Medical Journal

摘  要:1 学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注:医疗事故概念的4个要件:第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第二,行为的违法性;第三,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第四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 键 词:举案学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 案例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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