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擅自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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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亚兰[1] 

机构地区:[1]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24200

出  处:《新农村》2000年第3期29-29,共1页

摘  要:1999年7月份,某电工设备厂在未取得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电工产品上使用长城认证标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检查时发现了电工设备厂的这一行为。经查明事实后,依照《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对电工设备厂作出了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关 键 词:产品质量 认证标志 使用方法 《产品质量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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