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公信与可抵押动产范围之探讨  

Exploration of Public Summons and Public Credit Right in Rem and the Range of Chattel Mortg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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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京萍[1]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大学社会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江西南昌330013

出  处:《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96-100,共5页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摘  要: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是物权制度的根基,是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的源泉。任何物权的存在与变动都必须具有外观上可识别的标志,并具有公信力,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动产均可设定抵押,破坏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可识别动产因无外部可识别的特征,抵押权客观上无法进行公示,不宜作为可设定抵押的动产。可设定抵押权的动产范围只能是少数可识别动产。登记是动产抵押权的唯一有效公示方式,是动产抵押权产生的必备要件。

关 键 词:物权制度 可抵押动产 公示公信原则 动产抵押 《担保法》 中国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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