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多边环境协定的实施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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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先凤[1] 

机构地区:[1]浙江省宁波大学海运学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03年第6期54-60,共7页Law Review

基  金:浙江省教育厅资助项目 (编号 2 0 0 2 0 4 30 )"国际环境法的国内实施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随着各种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世界各国不得不在地区或国际层面上寻求比较有效的解决路径。多边环境协定可视为当前较为有效的国际环境机制。欧盟已在环境法的许多领域开展了立法活动 ,并有权实施缔约国大会或缔约国会议决议。多边环境协定下的附件调整程序会导致缔约国法律义务的实质性改变 ,甚至还会违背少数缔约国的意志。本文论述了多边环境协定的法律构架 ,探讨了缔约国大会或缔约国会议是否可视为国际组织的机构、多边环境协定下通过的具有约束力的决议与欧盟法的趋同以及多边环境协定与国际环境保护单边主义政策等问题。

关 键 词:多边环境协定 国际环境机制 缔约国义务 国际环境保护单边主义政策 欧盟法 缔约国大会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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