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均田制下宽乡的给田基准额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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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圣翰 

机构地区:[1]韩国高丽大学中国学研究所

出  处:《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4期85-100,共16页Journal of Chinese Historical Studies

摘  要:均田制把田土分成永业田和口分田,是为了运用给田和限田的功能。永业田20亩和口分田80亩合成100亩具备限田的功能。第一,永业田20亩符合于李安世奏文所提到的“力业相称”。第二,永业田20亩能够保障均田农民的最低生计。第三,合理说明为何敦煌户籍文书采用宽乡受田规定,而吐鲁番户籍文书采用狭乡受田规定。据此,在宽乡敦煌,考虑到均田制限田功能,不免出现均田农民之间田土已受率的差别。依据这种差别否定均田制施行,是不符合事实的。

关 键 词:唐代 均田制 永业田 口分田 限田 宽乡 狭乡 

分 类 号:K242[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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