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抑郁症患者责任能力评定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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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满昌华[1] 王庚鑫[1] 宋振铎[1] 

机构地区:[1]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250014

出  处:《山东精神医学》2002年第1期44-46,共3页Shangdong Archives of Psychiatry

摘  要:目的 研究抑郁症患者违法行为时责任能力的评定原则。方法 对司法鉴定中43例抑郁症患者违法行为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结果 抑郁症患者犯罪的鉴定例数占总鉴定数量的4.32%。资料分析提示,影响抑郁症患者案发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因素有抑郁症患者是否处于发作期,病情严重程度,有无意识障碍和癫痫发作,是否存有情绪不稳和恶劣心境,有无幻妄体验、负向思维和智能低下。结论 评定抑郁症患者的责任能力要从影响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关 键 词:司法鉴定 抑郁症 责任能力 评定原则 辨认能力 控制能力 

分 类 号:D919.3[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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