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精神鉴定主体制度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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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原洁[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9

出  处:《中国司法鉴定》2003年第4期46-48,共3页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摘  要:司法精神鉴定制度中,鉴定人资格是基本问题。我国的鉴定主体制度尚不完善,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存在内在弊端与不足,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建立起统一的鉴定人资格和登记注册制度,重构我国司法鉴定主体制度。

关 键 词:司法精神病鉴定 鉴定人资格 鉴定主体制度 中国 精神病 登记注册制度 

分 类 号:D919.3[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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