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财产的范围与国企改制的相关法律问题——兼谈国企改制中的依法行政  

The scope of state property and related legal problems in the restructure of state-own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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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牧[1] 章正璋[2] 

机构地区:[1]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安徽合肥230063 [2]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21

出  处:《江淮论坛》2003年第6期55-57,54,共4页Jiang-huai Tribune

摘  要:国有财产的范围应与国家承担的职能相适应,社会和个人有能力从事的行为不应纳入国家职能之列,小政府、大社会是理想的国家模式;国企改制要本着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思路,在非要害领域,放开民营,推进私有化进程;国企改制中要充分重视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的作用,“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双管齐下,依法行政是对政府参与国企改制的根本要求。

关 键 词:国有财产 国有企业 企业改制 依法行政 法律研究 

分 类 号:F123.7[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F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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