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分离后省会中支内审履行职责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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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祥仁 宋名穗 

机构地区:[1]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南昌330008

出  处:《金融与经济》2003年第11期47-48,共2页Finance and Economy

摘  要:一、监管分离后,省会中支内审职责面临的变化 (一)内审职责范围变化 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后,省会中支内审职责范围发生了变化.一是内审对象的数量变化.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后,省会中支内审对业务部门的监督对象由12个变为8个,内审对象减少;二是内审工作任务变化.由于金融监管是省会中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内审部门也把对金融监管列为再监督的重点,从工作量上分析,对金融监管的再监督几乎占内审工作量的50%.

关 键 词:内审职责 金融监管 人民银行 监督权限 内审管理体制 

分 类 号:F832.3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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