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一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修改建议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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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勇[1] 

机构地区:[1]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出  处:《经济师》2003年第12期52-53,共2页

摘  要:“一加一赔偿制度”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种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是这一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条文的适用问题引起广泛而持久的争议。原因是该规定存在两个主要不足 :一是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单一 ,缺乏弹性 ;二是适用范围狭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条应从以下两方面修改 :第一 ,惩罚性赔偿数额不规定具体的比例或倍数 ;第二 ,扩大其适用范围。

关 键 词:“一加一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国 适用范围 惩罚性赔偿数额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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