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功能论——兼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  被引量:45

On the Function of the Parties in Civil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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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俊驹[1] 宋刚[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家》2003年第6期56-64,共9页The Jurist

摘  要:特定功能的实现是法律赋予某类社会存在民事主体地位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特定的社会功能通过民事法律关系更能有效地实现,则法律就应该赋予该类社会关系的主体民事主体地位。国家因为其特定的功能而成为民事主体。作为民事主体的国家,可以在物权、债权以及国家赔偿方面有效地发挥其功能。民事主体制度在特定功能的内在推动下,应该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体系。

关 键 词:民事主体功能论 民事主体制度 国家赔偿 物权 债权 民事法律关系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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