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补税涉及留抵税额调整的滞纳金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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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夏文君 赵青松 

出  处:《税务(辽宁)》2003年第12期20-20,共1页

摘  要:纳税检查后,关于所偷税款的补征,国税发[1998]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由于对上述规定中“当期”的理解不同,在核减留抵税额操作上出现了不同的情况,有的认为核减的是检查所属时期止的留抵税额;有的认为核减的是发生违法事实当期的留抵税额;有的认为核减的是所作处理决定书当月的期末留抵税额,随之而来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所计算的滞纳金也产生不同的结果。为了进一步弄清这个问题,笔者在此做一些初浅的探讨。

关 键 词: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中国 税收征管 滞纳金 偷税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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