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公安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若干思考  

Some Considerations of Establishing Hearing System of Police Administrativ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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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继荣[1] 

机构地区:[1]金华市公安局

出  处:《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学刊)》2003年第3期55-57,共3页

摘  要: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将民主法制建设上升到与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同等重要的位置。公安机关作为国家主要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建立公安行政复议听证制度,以确保申请人、第三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权益的行使,从而实现行政复议机关核实证据,查明案情的目的。公安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应有六个方面的内容:一、建立公安行政复议听证主持人制度。二、建立听证前证据交换制度。三、建立证据失权制度。四、建立证人当场作证制度。五、建立律师参与听证制度。六、建立听证效力制度。

关 键 词:行政救济 公安行政复议 听证 审查方式 权益 

分 类 号:D926.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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