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法本位的新审思  

New Examination and Consideration about Civil Law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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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章礼强[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出  处:《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85-88,共4页Journal of Fuy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从民法基本原则及价值谈起。近、现代民法价值取向的特征分别是安定性和妥当性,它们的主要价值取向都是公平和秩序。民法本位是民法的根本指归。近、现代民法本位未变。即都是权利本位、个人本位。个人本位比权利本位更为本原,称其为民为本位,则更确切。可在广义社会法下的经济法等和其它行政法中确定社会本位乃至国家本位。民法本位是民法的出发点,民法价值是民法的归结点,均蕴含并体现在民法基本原则中。

关 键 词:民法价值 民法本位 个人本位 民为本位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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