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国家审计的法制建设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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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傅志祥[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大丰市审计局

出  处:《中国审计》2003年第23期36-37,共2页China Audit

摘  要:一、我国国家审计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制约了审计作用的发挥,造成部分事项有错准纠.虽然,我国有许多法律、规范涉及审计事项,但其在对具体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上,都以牵头单位设定了执法主体,其他执法机构只能对照不能处理.如: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行为的处理,其设定的执法主体是各级财政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理,其设定执法主体为各级税务机关;……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已经执行了十六年之久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对假发票及其他使用不合规的处理、处罚缺乏具体的规定.同时,对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又不属国家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范围,使得一些单位用不合规票据列支费用的行为等问题有错难纠.

关 键 词:国家审计 审计法制建设 中国 审计法 

分 类 号:D922.2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239.4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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