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商业秘密与信息公开——基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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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登琴[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宪法年刊》2009年第1期113-122,共10页Chinese Yearbook of Constitutional Law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依照职权或根据公民申请,将在公共事务管理中掌握或保存的公共信息,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开,是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2008年5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这一法规颁行的意义,人们在其出台前便寄予了厚望并高度关注。

关 键 词:意义 公共事务 商业秘密 职权 条例 信息 政府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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