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的市的立法权: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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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易有禄[1]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大学法治政府研究中心

出  处:《中国宪法年刊》2015年第1期87-95,共9页Chinese Yearbook of Constitutional La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转型中国的法律修改研究”(项目号:13YJA820058);中国法学会“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专项课题“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问题研究”(项目号:CLS[2015]ZDZX0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以下简称《立法法修改决定》)。在立法权的配置方面,《立法法修改决定》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修改莫过于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容,即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从而使得我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以下简称较大市)将由此前的49个扩充至282个,这无疑将对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产生重大影响。是故,此举再度引发关于较大市立法权问题的热议。本文拟结合《立法法》的修改,

关 键 词:热议 设区 现行 体制 重构 问题 产生 地方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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