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学意义上“模糊性”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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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韩[1] 宋涛[1] 陈轶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2]重庆市渝中区国税局,重庆400031

出  处:《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62-63,共2页Journal of Shandong Administrative College and Shandong Economic Management Personnel College

摘  要:法律应当具有“显明性” ,但仅仅有“显明性”是不够的 ,现代法律实践中还要求法律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从法律学意义上讲就是应当使法律本身与客观现实达到一种契合 ,使法律具有适应性与可操作性 ,而法律的“模糊性”

关 键 词:法律规范 模糊性 法律形式 立法技术 法律冲突 自由裁量权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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