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合组织国家保险准备金财税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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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慧媛[1] 

机构地区:[1]北京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出  处:《金融会计》2003年第12期50-53,共4页Financial Accounting

摘  要:一、引言 保险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分为投保人交付的保费收入和投资活动的收益,它与一般的存贷机构如银行业,虽同属负债经营,但等额的保费收入同银行按法定利率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相比,保费收入实际上是不肯定的,即日后可能存在赔付事项发生时保费返还,甚至超额索赔的情形。因此,保险行业的所得税一直是存在问题较多的领域之一。总体看来,该行业已经发展为有别于其他金融机构,遵循单独法规制度的行业。

关 键 词:财产保险准备金 财税政策 保险公司 中国 OECD 欧洲经济合作组织 会计核算 

分 类 号:F841[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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