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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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上海财税》2003年第12期24-25,共2页

摘  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以财预[2003]470号文件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规定,现决定将中央和地方政府所属教育、人事、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关 键 词:行政事业性收费 预算管理 财政预算 中国 财政收入 

分 类 号:F812.4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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