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难点及审判对策(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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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凯军[1] 陈特[1] 

机构地区:[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司法》2003年第7期44-44,共1页Justice of China

摘  要:(三)医疗纠纷案件被告的确定。在一般情况下,患者在一家医疗机构就诊发生争议而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被告为就诊的医疗单位。在转院诊疗场合,不同的医疗机构对同一患者实施诊疗造成医疗损害,应以致害的医疗机构为被告。但在转诊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以实施诊疗的所有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1)前一医疗机构未适当地提供或移交自己进行诊断、治疗的内容等情报。

关 键 词:医疗纠纷案件 审判工作 医疗机构 医疗损害 侵权行为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司法鉴定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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