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战国田税征收方式的一种新解读  被引量:6

A New Explanation on Imposing Land Taxes Forms in the Warring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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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恒全[1] 朱德贵[2] 

机构地区:[1]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历史所,江苏南京210013 [2]北京大学历史系,北京100087

出  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4期16-20,共5页Journal of Chinese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摘  要:学界一般认为战国田税是以顷为单位征收的 ,其根据有两点 :其一 ,云梦秦简《田律》之“入顷刍稿”条规定刍稿以顷为单位征收 ,其二 ,认为战国各国均以顷为授田单位。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其理由 :(一 )云梦秦简《田律》之“入顷刍稿”条只说明秦国刍稿是按顷征收的 ,但不能说明田税也是按顷征收的 ,因为该条没有规定田税的征收方式 ,恰恰说明田税征收方式与刍稿是不同的 ;(二 )战国各国并不是都以顷为单位授田的 ,即使象秦魏这样以顷为单位授田的国家 ,其田税也不是按顷征收的 ,因为农民的百亩之田并不单纯种植一种谷物 ,而是几种谷物并种 ,这决定着田税只能以亩为单位征收。

关 键 词:战国时期 中国 田税 征收方式 “按顷征收” 

分 类 号:F812.9[经济管理—财政学] K231[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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