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罗宣言》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永垂史册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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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在希[1] 

机构地区:[1]国务院台办

出  处:《台湾研究》2003年第4期1-2,共2页Taiwan Studies

摘  要:60年前,当世界反法西战争进入决战阶段的关键时刻,中、英、美三国首脑于1943年12月1日在开罗发表了著名的《开罗宣言》。《开罗宣言》明确宣布: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这是第一份明确地指明台湾是中国领土,日本侵占台湾是非法性的,必须归还中国的国际法文件。2003年12月1日,即《开罗宣言》发表60周年之际,本所与海峡两岸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在北京共同主办了纪念《开罗宣言》60周年座谈会。专家学者与会,以无可争辩的历史证据和严谨的国际法理论,深刻阐述了《开罗宣言》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对"台独"分裂势力无视国际法,鼓吹所谓"公投"、"制宪"、"建国"进行了有力批驳。本刊特将座谈会上部分与会者发言稿刊登如下,以饷读者。

关 键 词:《开罗宣言》 法律地位 法律效力 中国 台湾省 一国两制 国家统一 领土主权 

分 类 号:D618[政治法律—政治学] D675.8[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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