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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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立胜[1] 

机构地区:[1]扬州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国际贸易问题》2004年第1期91-96,共6页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Trade

摘  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不是内国法、也不是国际条约或其它有政府权威性的规则,它只是一国际层面的合同法重述性质的法律文件,但自1994年5月发布以来,它已在国际商事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通过对大量的国际商事案例的研究,分析了在合同当事人对其作了明确选择与对其未作选择的两种情况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情况。本文认为,不管当事人是否在其合同中明确选择《通则》作为合同之适用法律,《通则》都有可能适用于该合同。

关 键 词:《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贸易 法律文件 非立法方式 当事人 《合同法》 

分 类 号:F740.4[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D997.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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