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之效力顺序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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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俊驹[1] 李茂年[2] 欧阳琛[3]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 [2]清华大学法学院 [3]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149-155,共7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可分为同类担保物权之间的并存和不同类担保物权之间的并存。其基本样态有抵押权与抵押权之间的并存,转质、留置权与留置权的并存,抵押权和质权的并存,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并存,质权与留置权的并存。解决其效力顺序的基本规则为登记优先、直接占有优先、善意第三人担保物权优先。

关 键 词:动产 担保物权 并存 效力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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