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级差地租”的形成与分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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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史永隽[1] 叶婷婷 

机构地区:[1]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出  处:《《资本论》研究》2017年第1期177-181,共5页Studies on the Capital

摘  要:一、马克思级差地租及'新型级差地租'的分配(一)级差地租与经济主体的收益分配作为租地农场主的农业资本家,为了得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定的货币额,这个货币额即为地租的体现。当然,这个货币额至少包含两个部分,一是投入土地的资本利息,二是纯地租。《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中区分了土地资本和土地资源。

关 键 词:级差地租 土地溢价 所有者 农业资本家 土地变更 

分 类 号:F301.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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