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房屋附属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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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霄羽[1] 

机构地区:[1]辽宁省新民市地方税务局

出  处:《注册税务师》2015年第3期46-47,共2页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摘  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以下简称"173号文")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关 键 词:房产税 智能化楼宇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空调 固定资产清理 应计 增值税政策 进项税额抵扣 营业外支出 附属设备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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