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项目结算计税成本及以后取得发票的财税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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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霄羽 

机构地区:[1]辽宁省新民市地税局

出  处:《注册税务师》2015年第6期28-30,共3页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摘  要:在实务操作中,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产品完工时间的确认、结算计税成本时间及结算计税成本后再取得成本发票等问题,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存在困惑。本文试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一、开发产品完工时间的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

关 键 词:房地产开发 完工时间 项目结算 国家税务总局 所得税处理 预提 所得税汇算 纳税调整 公共配套设施 本年利润 

分 类 号:F299.233.42[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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