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的发展及启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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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勇[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出  处:《中德法学论坛》2015年第1期198-216,共19页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司决议瑕疵法律规制研究”(12CFX066);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公司法上请求权研究——基础、构成及体系”(12SFB3027);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修改完善研究——理论基础反思及规则体系重构”(12YJC820020);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12YS099)支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

摘  要:德国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产生与历史上公司制度由特许制向准则制的转变紧密相连,由此决定了诉讼具有合法性控制和个体权利保护的双重功能,但应以后者为首要和根本功能;德国从撤销权针对所有决议瑕疵发展出决议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分并以撤销为一般、无效为例外,启示我国也应以实质标准重新划分决议无效和可撤销事由;德国决议瑕疵诉讼滥用的历史也启示我国应以行为保全制度处理决议中止执行问题。

关 键 词:决议瑕疵诉讼 历史发展 双重功能 无效事由 行为保全 

分 类 号:D951.6[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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