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贸易术语适用于空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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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率慧[1] 

机构地区:[1]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贸易金融部

出  处:《中国外汇》2015年第3期70-71,共2页China Forex

摘  要:按照UCP的规定,受益人在发票上应显示信用证规定的贸易术语,但在空运方式下规定贸易术语为FOB是否恰当,仍有待商榷。在国际商会的一次秋季例会上,ICC讨论了Document 470/TA.765rev中的第二个问题,对于在空运条件下发票显示的贸易术语是FCA新加坡樟宜机场,而不是信用证规定的FOB新加坡的情形。ICC得出的结论是不符点成立。由此,本文将就FOB贸易术语的适用性做进一步的探讨。

关 键 词:贸易术语 FOB 信用证规定 樟宜机场 信用证条款 开证行 符点 船上交货 交单 边境交货 

分 类 号:D996.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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