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机构货物移送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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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元虎 

机构地区:[1]博湖县国税局

出  处:《新疆税务》2003年第5期20-20,共1页

摘  要:为了规范征纳双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理解和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此做出了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

关 键 词:货物移送 增值税 会计处理 销售 经营行为 

分 类 号:F810.424[经济管理—财政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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