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权信托融资合法性检视——基于“安信信托案”的反思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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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玉海[1]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  处:《证券法苑》2015年第3期164-181,共18页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  金:“中建中汇”研究资助计划

摘  要:近年来实践中用于融资的收益权,乃是权利人实现其不动产之将来法定孳息的手段,本质上是一种债权,且往往表现为一种将来债权。若要以其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不仅需满足将来债权转让的条件,还应满足信托财产确定性原则的要求。而未来获取财产的希望,及尚不存在或已不存在的利益,均不能用来设定信托。作为变通之道,可通过特别立法的方式对相关实践进行规制。

关 键 词:资产收益权 将来债权 信托财产之确定性 权能 

分 类 号:D922.28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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