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毛海栋[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出 处:《证券法苑》2015年第3期379-399,共21页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7批面上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5M57055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财税金融法研究”(项目编号:2072015103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公开劝诱禁令是美国传统私募发行的核心要素之一,但由于其成文法根据和理论基础的薄弱、过于模糊和宽泛而阻碍了企业融资以及与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交流方式不协调等弊端而屡屡受到各界批评。在创业融资危机的背景下,美国于2012年通过的《JOBS法案》部分地取消了私募发行中的公开劝诱禁令,同时要求证券发行人根据SEC所制定的规则和方法采取合理步骤核实购买人的获许投资者身份。公开劝诱禁令的取消是私募发行制度自创立以来最为重大的变革,其对于促进企业融资具有明显的效果,但同时也带来投资者保护和证券欺诈的担忧以及证券发行的公私分界的理论争议。我国私募发行中的公开劝诱禁令同样面临着与美国类似的问题,通过对美国公开劝诱禁令取消的立法与实践的考察可为我国公开劝诱禁令的取舍提供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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