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标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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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武双[1] 张钦坤 何敏[1] 欧修平 丁文联[4] 石必胜[5] 芮文彪[6] 李臻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2]腾讯互联网与社会研究院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6]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出  处:《知识产权法研究》2017年第1期171-206,共36页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Law Research

摘  要:【沙龙日期】2014年6月8日黄武双:各位嘉宾、各位法官、各位朋友、我们校内外的朋友,下午好。我们按照时间,应该开始了。非常感谢我们跟腾讯原来一直有商谈,他们希望各个大学做一些巡回的知识产权与互联网有关的一些学术活动。北京大学搞过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搞过了,西南政法大学也搞过了,还有其他大学也搞过了。协商过程中,我想假如很长时间,我们华东政法大学也可以搞一次。原来腾讯互联网大讲堂可能是请学者来讲比较多。

关 键 词:过程 法官 有关 嘉宾 正当性 学术活动 互联网 大学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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