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汪自勇[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出 处:《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3-13,共11页Law Review
摘 要:美国于 2 0 0 3年 3月 2 0日对伊拉克动武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就是反恐自卫权理论。美国在打击阿富汗的塔利班政权时曾成功主张过这一理论。在 2 0 0 1年“9.11”事件发生后 ,美国迅速宣布该次袭击已构成对美国的武装攻击 ,在根据情报将肇事元凶锁定为阿富汗的基地组织后 ,援引《联合国宪章》第 5 1条关于自卫权的规定对阿富汗的塔利班政权发动了代号为“无限正义”的军事行动。笔者认为 ,“9.11恐怖袭击”能否构成宪章第 5 1条意义上的武装攻击值得怀疑 ,美国在阿富汗的行动实际上得到了被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承认的阿富汗合法政府的同意 ,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排除了美国干涉阿富汗内政的嫌疑 ,其完全可以在“根据同意的干预”之基础上使美国使用武力的行动合法化 ,而不用借助颇有争议的“自卫权理论” ,这样解释也符合安理会第 13 68号和 13 73号决议“依据宪章自卫”的要求。美国提出这一理论旨在支持其单边主义政策 ,为新干涉主义张目 ,为美国霸权下的“民主和平”充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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