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条款成立与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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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美芬[1] 

机构地区:[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4年第1期61-62,共2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2000年4月,香港A公司作为买方与江苏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在B公司发货后60天内用电汇方式付款,但该项支付必须由A公司用备用信用证担保。合同未约定该备用信用证的具体条款,但约定该备用信用证的启动条件为:受益人在60天已经到期,但又未从A公司的下属工厂收到支付款项时,将通知A公司提供有关供支付用的文件,A公司在收到此项通知后,将有14天时间强迫工厂支付款项给受益人。在14天过去后,受益人将递交一份请求书,要求A公司根据备用信用证的要求予以支付。

关 键 词:信用证条款 成立要求 生效条件 买卖合同 民法 贸易结算 中国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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