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能否由律师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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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卓伦 赵飞 

机构地区:[1]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律师》2004年第2期55-57,共3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本文讨论的“做主”具有下列限制意义:发生并体现在某一具体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当事人启动、中止或终止民事诉讼程序提供专业支持;律师认识并尊重调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重要性,视之为一种高效率的诉讼程序或技巧,降低进攻体系和防御体系的构筑成本,主导诉讼调解、和解并使之成为主要的执业方式。本文描述的“主导“在于强调律师参与调解、和解的主动性、创造性以及对民事诉讼过程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不在于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设计的法院在诉讼调解、和解中的主持人资格。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 律师 和解 调解 中国 律师地位 

分 类 号:D926.5[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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