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打击报复证人罪中“证人”的界定  被引量:2

On Determination of the “Witness” in Crime of Making Vindicative Attacks on a Wit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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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郝胡兰 那娜[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4年第2期53-54,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界定打击报复证人罪中“证人”的范围,应明确三个问题:庭前提供证言者,应属证人之列;当事人、鉴定人、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人员和民事诉讼中依职权进行勘验检查的人员,以及上述活动中的见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属于证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对象不应包括证人的“近亲属”,而仅指履行作证义务的证人。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中国 打击报复证人罪 诉讼程序 罪名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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