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采购中第三人权利的救济  被引量:3

On Relief System of the Third Parties i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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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勃[1] 

机构地区:[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州510630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1期341-346,共6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对政府采购中的第三人进行救济首先应解决的是救济主导问题 ,各国理论和立法的实践证明了当事人应该在救济中占据主导地位。救济程序可以大体上分为异议程序、行政程序和司法救济程序 ,在救济程序的设置上 ,还有一些地方值得商榷。对第三人权利的救济主要有三种具体方式 ,它们分别是采取暂时性措施、撤销违法程序和予以损害赔偿。在对第三人进行救济时可能会面临其它的一些困难 ,这也有待克服。

关 键 词:政府采购 第三人权利 监督机构主导型救济模式 异议程序 行政救济程序 司法救济程序 损害赔偿 

分 类 号:F810.45[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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