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间接受贿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被引量:3

On Objective Cause of Constituting Indirect Corruption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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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冀建峰[1] 

机构地区:[1]山西农业大学,山西太谷030801

出  处:《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7期69-71,共3页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Universities in Shanxi

摘  要:间接受贿犯罪的依据是现行《刑法》第 3 88条的规定 ,其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包括四点内容 ,其中一点规定“行为人必须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一般理论 ,可称之为“控制论”。这种理论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存在与实践脱节、需要完善之处 ,可以考虑将“职权”与“地位”分开进行解释 ;另一点规定将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之利益限定为“不正当利益” ,立法上事出有因 。

关 键 词:间接受贿犯罪 客观方面 职权 地位 控制 不正当利益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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