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权力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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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晔[1] 李鹏[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出  处:《天水行政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46-49,共4页Journal of Tianshui College of Administration

摘  要:司法改革应围绕法官的权力限度而展开。诉讼的公正和法律家的特性要求法官在诉讼中扮演消极被动的角色。法官应把主导诉讼进程的权力交给控辩双方行使。全面参与模式并不是刑事诉讼的理想模式 ,我国的司法改革应确立法官消极中立 。

关 键 词:权力 限度 法律家 

分 类 号:F915.1[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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