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涉台海事案件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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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海燕[1] 

机构地区:[1]厦门海事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3年第9期21-22,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实现两岸全面、直接“三通”是祖国大陆的一贯主张,我们并为此做出了不懈的努力。1997年,经过两岸航运界人士的共同努力,通过以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和台湾海峡两岸航运协会协商的形式,在“一个中国、双向直航、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就福建的福州、厦门港和台湾高雄港之间试点直航达成共识。1997年4月19日,厦门轮船总公司所属“盛达轮”

关 键 词:涉台海事案件 法律责任 航运企业 管辖权 意思自治原则 法律适用 合同效力 活扣押行为 区际司法协助工作 执行工作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5.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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