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完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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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真理[1] 高小岩[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03年第8期32-34,共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如何评价法律?我们认为法律的评价应该从三个方面出发:形式理性、实践理性和价值理性。所谓形式理性,就是指完全性、一致性、确定性。所谓实践理性,就是合目的性和可行性。所谓价值理性,就是利益衡量和价值选择。本文主要探讨形式理性中的完全性问题,即法律的完全性问题。

关 键 词:法律 完全性 形式理性 法律文本 法律价值 法律后果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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