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亟待司法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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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恩深[1] 

机构地区:[1]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

出  处:《检察实践》2003年第3期60-61,共2页

摘  要:金融工作人员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较一般公民涉嫌假币犯罪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其一旦涉嫌购买假币等犯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因存在着定罪处刑数额标准不一致的矛盾,导致执法较为混乱,亟待协调、统一.

关 键 词:“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 处刑数额标准 犯罪构成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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