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6周岁不得发放个体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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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国明 

出  处:《湖南农业(下半月)》2003年第8期10-10,共1页

摘  要: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等8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地要扎扎实实抓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贯彻落实,要全面准确把握并严格贯彻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关 键 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监督检查工作 工商部门 未满16周岁少年儿童 个体营业执照 非法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 行政处罚 

分 类 号:F203.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D92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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