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政策摘登(三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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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财务与会计》2004年第1期74-74,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一、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规定,在扣除2000年12月31日以前应收未收利息采取直接冲减当年利息收入方式进行处理的,在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时。

关 键 词:财税法规 政策 金融企业 广告费 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 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 再就业税收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 下岗失业人员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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